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,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此次修正取消了对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控,豁免的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类别有以下几类,法规来源参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:
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,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、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,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。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。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,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,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,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。
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,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、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,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,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